为了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,培养学生良好习惯,减少和避免学生意外事故发生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第41号令)和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请假范围
学生在学校上课、实习、实验、课堂讨论、撰写论文、科研、社会调查、军训、运动会、志愿活动等学校组织的教学和集体活动均须考勤,因故不能参加者(包括非寒、暑假等假期离校)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。
二、请假类别、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
1、病假:由本人在学生工作部(处)网站下载请假条,按要求填写,并附上校医院诊断证明。若因急(重)病不能及时开具诊断证明时,应在七天内完成补办手续,手续可委托班委代为办理,但须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。病假一周内由辅导员批准;超过一周须由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组长批准;超过六周者须由学院院长批准,并报学生处备案。
2、事假: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,如确实遇到特殊情况,必须提前亲自填写请假条并出具相关证明或详细说明原因,方可请假。事假一天,由辅导员批准;一天以上一周以内须由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审核批准;一周以上,由学院院长批准,并报学生处备案。如遇到考研复试、外出实习、应聘工作等情况,请假时间由所在学院酌情考虑。
3、节日假:学生在周六日、法定节假日离开学校,须向辅导员履行请假手续。学生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。
三、销假与续假
1、学生假满,要及时向辅导员及最后批准人销假,不及时销假者,请假期限外的学时按旷课论处(每天按实际缺课学时计算)。
2、学生假满,仍不能正常参加教学活动,须由本人履行续假手续。若因特殊情况,本人不在学校,应由本人或家长联系辅导员并说明原因,得到同意后,方可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为办理,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。
四、请假理由必须真实,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,应进行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。
五、学生请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以及学校管理规定。如发现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,按照相关规定处理。请假期间学生一切安全和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承担。
六、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。
七、本制度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,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。
八、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